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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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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落实《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科学布局实施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位)

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注重发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在国家有需求、上海有基础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引领作用、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突出、支撑作用明显的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与本市其他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实现错位联动,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形成有效补充,为上海进一步提升创新策源功能、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条(原则)

(一)重大专项紧紧围绕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规划、科技创新中长期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和方向,根据“主动布局、聚焦重点、联动协同、开放合作”的原则按需分步实施,在充分预研并形成重要成果的基础上,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二)重大专项主要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重大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或重要战略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研发任务予以适当支持。

(三)重大专项组织方式坚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结合,主要包括公开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针对海外高水平人才引育的支撑专项一般为定向委托方式。

(四)重大专项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原则,市级财政支持资金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承担单位自筹配套经费原则上不低于专项新增总投资的20%,其中企业牵头承担的重大专项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50%。

(五)重大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补助、资本金注入等。除市政府同意的特殊情况外,每个专项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亿元,针对海外高水平人才引育的支撑专项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第四条(分工)

(一)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战新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重大专项。

(二)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为相关领域重大专项推进部门(以下简称“推进部门”),负责专项实施过程管理和协调推进。

市科委主要负责重大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高校开展基于海外高水平人才引育、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于临床的相关研究除外),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有关专项。与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战略科技力量相关的专项原则上由市科委牵头。

市经济信息化委主要负责重大技术装备或重要战略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研发有关专项。

市教委主要负责高校开展基于海外高水平人才引育的重大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有关专项。

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于临床的重大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有关专项。

对于部分战略意义重大、涉及单位多、跨领域、综合性强的重大专项,可由市战新办明确具体牵头推进部门。

(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

第二章 重大专项的立项管理

第五条(立项年度计划的制定)

(一)推进部门应对重大专项相关领域和方向提前开展预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会同相关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重大专项立项计划,经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特殊事项可参照此流程报市政府另行审定。

(二)立项计划应包括专项布局思路、数量规模、研究方向、预期目标、组织方式等内容。

(三)在研究提出立项计划前,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高水平智库机构对重大专项立项提出咨询建议,并征求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意见,对国家相关重大科技任务形成有效支撑互补。

第六条(立项申请)

(一)推进部门根据立项年度计划确定的任务和组织方式,组织专项承担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二)重大专项承担单位可由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组成,参与单位数量应按照合理必要原则确定,其中应明确一家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实际承担核心任务的单位为专项牵头单位。专项牵头单位与各承担单位应签订协议明确各单位在重大专项中的职责分工。

(三)对公开择优方式实施的专项,市发展改革委、推进部门具体制定和发布专项申报指南,组织择优评审,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专项牵头单位。

(四)重大专项新增总投资一般不低于1亿元,海外高水平人才引育的支撑项目不受总投资限制。

(五)重大专项可包含一般不超过5个子项目,每个子项目可由不同的承担单位组织实施,专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前期实施情况较好、有深化研究必要的专项,可由市战新办会同推进部门研究进行分阶段持续支持,并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六)重大专项应明确主要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技术总负责人、核心团队成员。上述人员原则上不能同时牵头申请承担两项及以上重大专项。其中,主要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技术总负责人一般应由专项牵头单位内部聘任人员担任并与推进部门签订责任书,外聘的核心团队成员应签订参与专项的知情同意书,并在聘用单位实际参与关键节点的相关科研活动。

(七)强化统筹、共享、必要、不重复投入原则,加强项目软硬件集约化投入建设。推进部门应按《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新购大型科学仪器与科研设施评议工作,评议结论和开放共享承诺作为安排项目经费的重要参考。本市已有同类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提供共享服务可满足专项研究工作要求的应避免重复购置。

第七条(立项审核)

(一)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会同市财政局、推进部门向市战新办提出重大专项建议支持方案。其中,公开择优方式实施的专项,申请报告评估可与择优评审一并开展。

(二)第三方机构采取视频或会议等方式组织开展评估。评估专家以同行专家和战略科学家为主,专家意见是评估意见的重要参考依据。强化评估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专家自律,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和保密制度。第三方机构未经授权不得透露评估信息,并采取措施确保评估的效果、质量和效率。

(三)市战新办会议审议重大专项建议支持方案,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重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会同推进部门与专项牵头单位等签订实施框架协议。

第三章 重大专项的实施管理

第八条(年度总结和中期评估)

(一)推进部门每年底对重大专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报送市战新办。

(二)专项牵头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提交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并根据框架协议约定的管理节点和项目完成情况及时向推进部门提出中期评估申请。推进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

第九条(验收)

(一)专项牵头单位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和项目完成情况及时向推进部门提出验收(综合绩效评价)申请。推进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大专项进行验收(综合绩效评价)评估,形成验收(综合绩效评价)评估报告。

(二)推进部门在验收(综合绩效评价)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对重大专项实施情况进行系统性总结,形成重大专项总结报告和验收(综合绩效评价)意见,报市战新办会议审议。

(三)市发展改革委将审议意见和验收(综合绩效评价)情况报告市政府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专项验收。

第十条(调整)

(一)对于重大专项总体目标和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总投资减少或增加30%以上等特别重大调整,或重大专项终止,由推进部门初审转报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送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调整。

(二)对于专项总投资额减少或增加30%(含)以内,或建设内容和目标等有较大变化,或专项承担单位、专项总负责人变更等重大调整,或延期超过一年,由推进部门初审转报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调整。

(三)其他一般调整,包括专项经费不增情况下的设备调整、协作单位变更、延期一年以内(含)等调整,由专项牵头单位自行调整,报推进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时予以确认。

(四)重大专项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两年,中期评估后原则上不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两年仍未开展验收的,原则上按终止处理,后续支持资金不予拨付。

(五)对于终止的重大专项,原则上专项牵头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终止后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牵头承担或参与重大专项。

第十一条(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机制)

(一)贯彻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要求,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体制改革、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等工作相结合,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科研人员和团队充分自主权。

(二)推进部门应建立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领导负责、各相关单位参与的重大专项工作专班,实行项目专员制管理,定期召开重大专项推进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专项牵头单位对完成专项总体目标和核心任务负责,应加强组织协调,会同各承担单位组建专项管理组,定期对专项各个子项目或任务进行考核,根据进展成效情况向相关承担单位拨付专项资金,对考核情况不佳的项目或任务可调减其专项资金,考核和调整情况在年度报告中向推进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报备。各承担单位对完成专项相关子项目或任务负责,需接受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四)重大专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投入信息平台管理,推进部门负责组织做好相关日常信息填报工作。

第四章 重大专项的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一)对已按程序批复的专项,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的请款报告,按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专项牵头单位。

(二)重大专项按程序立项获批后,先行拨付核定补助金额的4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核定补助金额的40%;核定补助金额20%的尾款,由专项牵头单位根据实施情况编制预算,推进部门初审后报市战新办会议审议,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推进部门,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重大专项的资本金注入和对企业牵头承担的专项尾款拨付参照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操作方式执行。

(三)专项资金的各项经费标准参照本市财政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细则。

(四)专项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监督)

(一)专项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保证项目安全建设和运行。

(二)专项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推进部门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日常抽查和专项审计。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以及抽逃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专项失败和资产流失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并取消承担单位申报专项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加强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由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重大专项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

第十四条(重大专项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对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评价,并每年组织专项承担单位向社会产业投资机构进行集中推介。

(二)专项承担单位应做好重大专项的科技成果管理,履行科技成果信息报送的义务,每年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送专业投资机构和推进部门,并创造条件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高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能力。

(三)知识产权分配可在专项实施框架协议书中进行约定。除特殊约定外,重大专项支持资金形成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专项承担单位所有,采用双聘或者协作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委托单位和产生者共同所有。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应加大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力度。

(四)重大专项支持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在取得之日起,超过三年未实施转化或未有实质性转化意向的,试点建立专利公开许可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施行年限)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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