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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16

机关各处室,创业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建立上海科创办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措施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建立重要政府信息及热点问题有序发布机制,让政府信息发布成为制度性安排,增强信息发布的实效,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更好地回应公众关切。


(二)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时、度、效,科学处置、主动回应群众关切,提高舆情工作的统筹能力、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在政务舆情的收集与回应上,要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政务舆情第一时间收集、第一时间报送、第一时间整理分析研判处置、第一时间向社会回应,力争有用有效。


(三)双向互动原则。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探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矩阵工作法,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论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二、健全工作机制


(四)监测收集。各部门要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对涉及上海科创办相关工作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要迅速与综合处核实衔接,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核实衔接,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


(五)分析研判。对监测收集的涉及本单位的政务舆情,应根据舆情的性质、影响范围、媒体介入的程度、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因素,进行分析研判,准确判断回应价值。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综合处应会同职能部门会商研判,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地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并按程序报领导审定后进行处置。


(六)应对处置。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的工作流程,适时通报政务舆情办理和处置情况。建立健全政务舆情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处置机制,强化“四个意识”,提高应急处置效能。


(七)公开回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对网民、公众反映情况属实或有一定根据的舆情,要及时针对反映的事项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公开答复,并适时通报办理进程和结果,化解公众疑虑,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及预见性;对于反映情况失实或恶语中伤的,要及时进行澄清,公开辟谣、以正视听;对于不当炒作、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的,要依法妥善处置;对媒体关注的有关事项,可以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专访等形式,做好解答,正面回应,引导舆论。要注重发挥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报纸、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的作用,建立应对政务舆情的联动机制,及时、客观地发布信息,争取广泛的理解、合作与支持。要加快推进政务微信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充分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回应社会关切等方面的作用。


(八)加强信息发布。要充分运用网络平台、新闻发布会等载体,依法、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传播主流声音。强化政务微信公众号的信息公开功能,落实政府信息优先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各类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发布会在政务舆情应对中的作用,主动发声,正面回应,引导舆论,增强舆情应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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